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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西兰计量法》编译(二)

  • 摘要: 第五部分管理检查员的任命和权力25计量总检查员和副首席检查员废除第25条:1991年7月1日被1991年《计量修正法》(1991年第9号)第9 (1)条废除。26计量检查员(1)在不违反第(2)款的情况下,应根据1988年《国家部门法》不定时任命的人数为本法目的所需的计量检查员。(2)不得任命任何人担任检查员,除非该人通过考试,以测试该人是否了解本法的规定和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条例,以及秘书长所要求的检查员的权力,职责和职能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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